三、 建设部办公厅目前向各省、自治区、建委(建设厅),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建委(市政管委)、房地局(住宅局)转发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(1998)217号)。
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、电费、燃(煤)气费、维修基金、房租的行为,属于营业税“服务业”科目中的“代理”业务,因此,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、电费、燃(煤)气费、维修基金、房租不计征营业税,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。
维修基金,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《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》(财基字(1998)7号)的规定,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、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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